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》和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应急响应机制的相关规定,为全力支持和推动受疫情影响的沿街门店(含农贸市场内商户)复工复产,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:
一、复工时间安排
凡是具备复工营业条件的沿街门店(含农贸市场内商户),自3月1日起可有序复工。
本次复工不含负面清单门店:影剧院、棋牌室、游艺厅、儿童娱乐场所、KTV、舞厅、150张床位以下小宾馆、健身房、书店、网吧、酒吧、茶社、公共浴室、足浴店、保健推拿、美容美发店、培训机构、口腔诊所、家政服务业、餐饮门店堂食(含冷菜)、冷饮(奶茶)店、熟食店、母婴服务门店等。
二、复工程序和监管
凡具备复工营业条件的的沿街门店(含农贸市场内商户),须提交《企业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》、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后,方可复工营业。食品、餐饮类门店须向区市场监管局提交备案,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监管责任;住宿、医疗机构须向区卫健委提交备案,区卫健委履行监管责任;服装、鞋帽、日杂、百货、五金交电等不在负面清单范围的其他沿街门店和商户,须向各街道办事处提交备案,由区市场监管局履行监管责任。
三、复工人员管理
1.本市人员无任何异常情况即可上岗。
2.来自湖北及途径湖北的人员,须自返回之日起完成隔离14天后,无任何异常情况方可上岗。
3.来自湖北省以外的其他地区人员,须提供本人健康申报证明,且无任何异常情况方可上岗。
4.境外点对点接送的人员、旅居人员,须自返回之日起完成隔离14天,且无任何异常情况方可上岗。
5.各复工经营单位、各行业主管部门、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(村)、楼院须加强外来人口的排查、登记、隔离管理和服务工作,严格做到外防输入,内防扩散。
6.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复工经营单位宿舍入住人员、店铺住宿人员的排查、登记、隔离。
四、防疫责任和处罚
1.各复工营业的经营单位须承担防疫工作主体责任。
2.各行业主管部门、各街道办事处须承担各类门店的复工营业监管责任。
3.凡不执行防疫措施的经营单位和个人,经监管单位发现一次,予以警告和相应处罚;发现两次的予以关停。
4.凡是复工营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,因没有严格履行主体责任、落实防控措施造成疫情发生的,按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予以责任追究,吊销有关证照,列入失信名单,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。
5.凡是复工营业的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,必须严格遵守国家、省、市、区及单位的各项防控规定,如因谎报、瞒报、不执行防控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法追究相关责任。
6.凡因各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、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,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。
五、严格防控措施
1.严格消杀管理。各类经营单位在复工营业前,必须对经营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消毒,并建立日消毒登记制度。同时,保持店内通风良好,不得使用中央空调,如使用,应关闭回风系统,使用全新风。
2.加人员管理。从业人员每天都要做好自身防护,进店人员必须佩戴口罩。特殊行业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上岗。
3.减少聚集接触。各类经营场所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促销活动,提倡采取提前预约、网络订购等方式,尽可能减少进店人员数量;店内外排队等待人员不易过多,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;餐饮单位只能提供独立封装的外卖服务,不得提供堂食,减少聚集和接触,规避风险。
4.保持良好卫生习惯。从业人员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,坚持勤洗手勤消毒。实行零接触付款,通过网上移动方式进行支付,避免现金支付找零。
5.做好标志引导。在店外醒目位置张贴提醒标语,引导消费者做好疫情防护。在划定区域设置标示牌和引导标志,店外工作人员应佩带袖标,做好现场秩序维护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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